第1條(適用範圍)
本設施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及相關合同,遵循本條款的規定,對於未在本條款中規定的事項,則依據法律或一般確立的習慣。
本設施如同意法令及習慣不違反的特別約定,則該特別約定優先於前項規定。
第2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希望在本設施申請住宿合同的人員需向本設施提供以下事項:
申請住宿的人如在住宿合同成立後被本設施要求提交住宿者名單,需立即提交,即使在合同已成立後也應如此。
本設施可能在計畫住宿日期之前的任意日子撥打住宿客人提供的聯絡方式確認預訂。
若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請求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繼續住宿,則本設施會將該請求視為新申請的住宿合同。
第3條(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當本設施接受前條的申請時,住宿合同成立。但申請人不能證明本設施已接受申請,或本設施證明未接受申請的情況除外。
本設施在互聯網網站上顯示錯誤的住宿費用,或電話中提供錯誤的住宿費用,並根據該住宿費用申請住宿合同並被本設施接受時,若該費用顯著低於周圍日期的住宿費用,且未指明或通知該費用是由於「限量」、「特別」、「促銷」等原因,合同將因民法上的錯誤而無效,並將迅速通知客人。
第4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本設施在以下情況下可能拒絕簽訂住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