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设施与住宿客之间订立的住宿合同及其相关合同,均依本条款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一般确立的惯例执行。
  2. 本设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限制,该特别约定优先适用。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拟向本设施申请住宿合同者,应向本设施申报以下事项:

    1. 住宿者的姓名、地址、年龄、性别、国籍及职业

    2.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以预订时的方案费用为准)

    4. 未满18岁者单独住宿时,需提交监护人签署的同意书

    5. 高中生单独住宿时,需有监护人陪同

    6. 其他本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2. 申请住宿者在本设施要求提交记载住宿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信息的住宿者名册时,即使在住宿合同成立后,也应立即提交。

  3. 本设施可能在住宿预定日前的任意日期,向住宿客提供的联系方式致电确认预约。

  4. 若住宿客在住宿期间申请超过前项第2号所述住宿日期继续住宿,本设施将该申请视为在提出时点产生的新住宿合同申请。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设施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但申请人无法证明本设施已承诺,或本设施证明未承诺的,不在此限。
  2. 本设施在互联网网站上标示错误的住宿费用,或通过电话告知错误的住宿费用,并基于该费用接受住宿合同申请时,如该费用明显低于前后日期的住宿费用,且未标明或说明“限定”“特别”“活动”等低价原因,则该承诺属于民法上的错误表示,住宿合同无效,并将迅速通知客人。

第4条(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本设施在以下情况下,可能拒绝订立住宿合同:

  1.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2. 因满房(员)导致客房无余量时。
  3. 申请人被认定可能实施违反法律、公序或善良风俗行为时。
  4. 申请人提出无合理理由的投诉或要求,可能扰乱设施秩序时。